摘要: 什么是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答: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的特別處理,其主要措施為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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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退市風險警示制度?
答: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是在原有“特別處理”基礎上增加的一種類別的特別處理,其主要措施為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在交易方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其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什么樣的上市公司股票會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答:(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或公司主動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的;(3)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對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改正的;(4)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披露年度報告或半年度報告的;(5)處于股票恢復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期間的。其中第(1)類情形,原來實行特別處理,現改為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是根據《公司法》有關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為了向投資者充分警示上市公司存在的終止上市的風險,同時又與其他異常狀況實行特別處理的風險警示區別而制定的。據滬深證券交易所有關人士介紹,上述問題2中的第(1)、(2)類情形是考慮到上市公司如果出現連續三年虧損,將被暫停上市,因此在其年報顯示連續兩年虧損時,有必要進行“退市風險警示”;而上述問題2中的第(3)、(4)類情形則鑒于上市公司沒有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當其出現此類情形時,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也存在退市風險需加以警示;上述問題2中的第(5)類情形是根據《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上市公司股票在恢復上市交易后,如其恢復上市后的第一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的,上市公司股票仍面臨終止上市,故在此期間應向投資者揭示可能退市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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